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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审批事项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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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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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区居民建房、公建项目规划选址审批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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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区公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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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区居民建房、公建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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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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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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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要求,依法取得《选址意见书》并经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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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要求, 并已取得有关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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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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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登记-现场勘查-技术审核- 审核结果-上报核批-发证(详细说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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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登记-材料审核-现场勘查- 定界-同意上报-发证(详细说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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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登记-材料审核-方案会审-现场放样-施工监督-核发许可证 (详细说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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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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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大96年第48号 《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》第28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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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人大96年第48号 《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》第29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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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》 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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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依据及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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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实施许可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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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实施许可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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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浙江省《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》《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乐价〔2000〕025号、乐财行〔2000〕054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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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依据及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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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《风景名胜区处罚管理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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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《风景名胜区处罚管理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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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《风景名胜区处罚管理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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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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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人或单位(法人)申请 2.供项目初步规划目标 3.地形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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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申请书 2.选址意见书 3.立项批文 4.规划用地红线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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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申请书(包括身份证明)2.选址意见书3.用地许可证(公建)4.立项文件(公建)5.土地批文6.室外设计图、建筑施工图(公建)7.交费收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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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时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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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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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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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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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承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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勤政务实、廉洁自律、敬岗爱业、规范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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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电话:0577-6268039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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